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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歧视

发布于:2019-06-22 09:42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霞光

  “歧视”一词,原指不平等地看待,如种族歧视。这似乎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它让人联想到社会运动,甚至民族战争。然而,歧视现象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的。诸如性别歧视,体格歧视等。再有地域歧视,城乡歧视等等。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永不能完全消除,因而歧视现象也不会消失。过去存在,现在仍存在,将来也不会完全消失。

  记得,高中毕业后两三年的某一天,几个老同学偶然聚到一起,自然又喜又悲。悲喜交加后,谈及各人状况,有说回乡务农的,有说下放劳动的。惟有一位“长子留城”,且被国营纱厂招为“保全工”,众人羡慕不已,也嫉妒不已!一位同学取笑说:“纱厂美女云集,你老兄可是万花丛中一点绿,艳福不浅啊!”另一位同学打趣说:“其实就是‘贾宝玉掉进大观园’,群芳争艳!”直逗得留城老兄面红耳热,众人开心。当提及有无相好时,留城老兄却哭丧着脸说:“你们哪里知道,我在厂里一直被她们歧视,甚至是侮辱。”众人不信,他却急了:“撒谎是王八!”众人诧异:“这是为何?”留城老兄一脸无奈:“那群小丫头,把你当狗唤当猴耍,一脚不到个个向你耍泼……”大家先是一起笑,接着一起骂:“你小子,得了便宜还卖乖!”然后,一哄而散。

  下乡劳动的同学觉得被社会歧视,留城老兄觉得被女孩子歧视,我们也趁机“歧视”留城老兄一把!

  可见,社会生活中的歧视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一、歧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产物

  就性别歧视来说,在男权社会里,男人享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利,而女人绝对的没有地位和权利,这几乎是天道公理:“男尊女卑”嘛!于是有“童养媳”、有“小媳妇”;有“小老婆”、有“姨太太”;有妓院、有卖淫嫖娼。也有今天的包“二奶”,甚至宁愿做“三奶”……

  但是,据考古以及文献记载和推理,原始人类在有人类意识的初期,则是女权社会。在女权社会里,男人也如男权社会里的女人,那时是“女尊男卑”的。男人也如我们所熟知的女人一样,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然而,人类不是普通的动物。在类似于动物进化的历史进程中,文斗武斗,再武斗文斗,“七斗八斗”终于斗出了人类的共识:男人、女人都是人。男人离不开女人,女人也离不开男人,应该“男女平等”。可是,性别歧视客观的在人类的局部甚至全部仍在继续,并将可能一直继续下去。

  因为发育不健全,或因后天的伤害造成残疾,无论是升学、就业,都会遭遇不同程度的社会歧视,这种体格上的歧视似乎不应该,但照样发生,或将仍会继续。

  至于地域歧视,语言上就有“南来的蛮子,北来的侉子”;再有“地方保护主义”、“排外现象”,“外来户”、“外来工”等,无不透露出歧视的影子。这种歧视过去有,现在仍存在,或将来还会继续。

  说到城乡歧视,不知有多少人曾经经历过,现在或仍在经历着,可谓饱经沧桑心有余悸。这种歧视,恐怕只有等到真的有那么一天,实现了完全彻底地“城乡一体化”,它才可能自然消亡。

  照理说,生活中歧视本不该发生。因为歧视就意味着不公平,不公平就该遭指责甚至谴责。但指责也罢谴责也罢,歧视现象仍如日月之运行般的照样发生,甚至照样天天发生、时时发生着。也可以说,歧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产物。

  二、不平等就是歧视,但不一定形成社会危机

  文革时,中止了高考。书读到高中毕业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经过“贫下中农”再教育三四年后,“表现出色者”可经“贫下中农”推荐进大学继续深造。即所谓“推荐上大学”。在本地,原本农村的毕业生必须“回乡务农”;原本城里毕业生,必须响应“上山下乡”的号召到农村锻炼,是为“下放知青”。出于政策的人性化,城里的学生是长子也可以是长女——男女平等,可以留在城里等待招工,以便将来好照顾父母,称为“长子留城”。也有个别幸运的“下放知青”,锻炼“表现”好的,政审过关可以重新返城。

  农村出生的学生嫉妒城里学生,可以长子留城等待招工,或重新返城招工,即使下放劳动还尊称“下放知青”。而农村出生的,必须回乡务农当一辈子农民,农民的孩子永远只能是农民,连个“知青”也算不上,难免抱怨遭社会歧视。城里出生的学生,倘若不是长子或长女,一般不必下放劳动。但也可以由家庭协商,次子或次女留城,而让长子、长女下放劳动。这样被下放的子女,难免埋怨遭家庭歧视。

  不愿回乡、不愿下放,实在是因为当时存在着太大的城乡差别,存在太大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这些差别意味着不平等,不平等就意味着歧视。被歧视自然有抱怨、有埋怨。但抱怨也好,埋怨也罢,最终都得忍着。因为“上山下乡”是当时的国策,大势所趋常人无法抗拒。

  历来如此形成的不平等,一时难以扭转;大势所趋形成的不平等,常人无法扭转。歧视现象,由此普遍存在而延绵不断。此类歧视可以理解,也能够接受,犹如“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倘使事态不至于“由量变到质变”的程度,即使是被歧视者,也不过是抱怨、埋怨,如此而已。然而,倘使歧视扩大并累积至“由量变到质变”的程度,就会有抗争甚至是战斗。亦如女权男权的抗争,经过文斗武斗,由“女尊男卑”到“男尊女卑”,再到“男女平等”。这中抗争似乎不可避免,或许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

  三、歧视的是与非,在特定的环境或时间里很难界定

  甲办公室里,只有某甲一人抽烟。只要甲在办公室里抽烟,室内同事人人指责,最终众口一词:“吸二手烟比抽烟更危害,要抽烟出去抽!”于是,某甲抽烟必在阳台或操场,众人讥笑,某甲无奈,再抽烟上厕所。这是抽烟者遭不抽烟者歧视。

  乙办公室,只有某乙不抽烟。某乙被几杆“烟枪”呛得受不了,就叫“熏死人了,你们少抽点行吗?”众人大笑:“跟着抽不花钱的烟,还叫!”于是,某乙只好打开窗子换气,或站在窗口或站在阳台上呼吸。在这里,不抽烟者遭抽烟者歧视。

  可以说,某甲应该与室内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在办公室里办公的权利;办公时抽烟属个人的习惯与嗜好也是某甲的权利;吸烟有害健康是某甲自己的事,别人可以劝说却无权干涉;至于说影响其他人的健康,谁能管住工厂烟囱不冒烟、排污?惟独某甲抽烟就该遭歧视?似乎歧视某甲是不应该的。然而,众所周知,吸入二手烟有害健康,某甲也应该知道。并且,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这也是约定的社会公德。拒绝二手烟是众人的权利,以一个人的权利损害众人的权利,属于不道德行为该遭谴责。因而某甲遭到室友的歧视,是很自然的合情合理的,活该受到室友的歧视,某甲只好甘愿受罚。

  某乙呢?某乙应该享有在室内办公的权利;应该享有拒绝二手烟、享受室内清新空气的权利。他的这些权利并未有损于其他人,受到歧视完全是不应该的。再者,公共场所吸烟本身就是不道德行为,某乙反而遭受同室吸烟者的歧视,这似乎属于不正常现象。但若说,因为某乙要享受应该得到的权利,而忽略室内所有“烟枪”抽烟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不够健康,“烟枪”们又怎么能容忍?某乙被歧视实在是情势使然,符合生活逻辑,也可以说是对的。倘若某乙一定要争取自己的权利,势必同室操戈造成同室的不和谐。出于众怒难犯入乡随俗。某乙只好自认倒霉,虽不情愿也只好接受这种不良歧视。

  某甲与某乙遭受的歧视,可以说是情势所迫,依然可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结果无关大碍。

  四、歧视有无意的,也有恶意的

  生活中存在许多不良习惯或不道德行为,常为大众所排斥所歧视。如好吃懒做、偷鸡摸狗等。这些行为不能为公众所接受和容忍,必将遭舆论谴责和公众的歧视。这类歧视犹如社会批评,无可厚非。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敢也不能藐视社会而目空一切,都必然受到社会的制约。与社会格格不入的行为习惯,遭歧视可以促使其自知,因而在被歧视中得以反省纠正。可以说,此类歧视在客观上起到了教育与警示的作用,这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进步。就这一点来说,歧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可以说是无意的“歧视”。

  当然,“好吃懒做”者也可以申明:“我这是在享受人生,凭什么遭歧视?”,“偷鸡摸狗”者也可以说:“这纯属个人爱好,坐牢由我,凭什么歧视?”但我们也可以说:社会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凭什么你可以坐享其成逍遥人生?因为你的爱好,使四邻不安社会不宁,不该受到社会谴责?尽管这类歧视,可能会对被歧视者造成某种程度上伤害,也应该是无意的伤害。话虽如此说,但这种歧视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的。不应该搞人格污蔑,更不应该是人生攻击。以能达成教育与警示的目的,就该适可而止。窃以为,即便是对劳教释放人员,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应该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条例、社会公约,也包括部门或单位的相关纪律、规定等。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日常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的公平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倘欲违令而为之,必将遭受歧视甚至是惩罚,这应该属于无意中的歧视。

  然而,生活中还存在许多的恶意歧视。诸如“才高遭人嫉,过洁世同嫌”,所谓“木秀于林,风必吹之”之类。

  读初中时,母校的一位教导主任,来自江南支教苏北。据说知识能力和教学水平,都十分了得。无论是数理化,还是文史地,也包括英语都很精通。每听了教师的课,必与其交流,说出优点指出不足,子丑寅卯头头是道。倘若老师不服,亲自上课给你看。可在文革中,或因“才高遭人嫉”,也或许是得罪人太多,终于被定性为“5•16”,饿死在学校食堂后面的专案小屋里。可见,恶意歧视的结果是十分残酷的(尽管最终得以“平反”)。

  歧视最剧烈最残酷的,莫过于人种歧视、民族歧视,有时会导致杀戮和战争。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歧视或源于利益。争名夺利、争权夺利乃社会常态。小到个人、家庭、家族利益,大到民族、国家利益,甚至是人类的利益。利益争夺造成利益失衡,从而产生新的不平等,于是产生新的歧视。由此以为,歧视现象永不能消逝!

  老子之所以“不敢为人先”,或就顾忌与此吧?

  

责任编辑:胡俊月 作者文集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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