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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被盗刷也应判银行赔偿(彦文杯)

发布于:2015-03-25 21:26  ┊ 阅读  ┊  人参与  ┊ 文 / ydtqj2006
 
     刚获得一笔5万元贷款,一直没离身的银行卡却被别人接连“刷”了4次,刷走4万元——家住龙岩连城的罗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赔偿罗某损失的70%(即赔偿2.8万元),罗某自己负担30%。(3月24日《海都网》)
     “在中国只要给你一个银行牌照让你经营,你要赔钱比你赚钱难。”有金融学教授认为,中国银行业暴利的成因在于政策、“霸王条款”等保护。君不见,1、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2、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3、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4、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5、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6、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现在可以再加上这样一条了:储户没保管好银行卡,与银行无关——罗某认为发卡行应对此负责,银行则认为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罗某自己没保管好银行卡,与银行无关。由此可见,相对银行,消费者、储户的权利就贫困多了。其实,一味把责任推给储户,摆出一副“店大欺客”的架势,是极不厚道也是难以服众的,因为银行卡背后是人,是银行;一味寻找借口更是难以服人的,如果有起码的底线,银行何必屡屡拿“储户自己没保管好银行卡”说事?归根结底,一系列存款神秘“失踪”背后,是银行的傲慢与偏见,是不拿“衣食父母”当回事,缺乏起码的尊重。于是才会出现有人开玩笑说:“强盗还有亏损的时候?你要赔钱比你赚钱难!”是啊,在经济表现不佳,百业疲惫的情形下,“狼行”仍然成为“万绿丛中一点红”,从银行高管到普通员工都呈金字塔结构均享受着高薪待遇。
     国外的一些银行却恰恰相反。新加坡一家名叫DBS的银行,前段时间就发生过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银行在调查的同时,及时弥补了储户的损失,并且立即对全新加坡的DBS银行卡进行升级,另外还发电邮提醒所有储户。邮件写道:“即使你前面的都没有做到,但是只要你的钱被盗用,我们银行100%赔付,你的钱存在我们DBS就是100%安全。”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现在法律知识普及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逐步觉醒,就把存款“蒸发”这些问题提了上来。所在,罗某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银行卡的密码具有唯一性,仅客户知晓,但现实中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未涉及持卡人即获取其银行密码的事件屡有发生,不能因他人掌握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而推定客户存在过错。本案中,银行并未尽到向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之义务,有过错,而罗某对银行卡信息的泄露也有过错,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赔偿罗某损失的70%,即赔偿2.8万元,罗某自己负担30%。对此,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与银行间构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在实际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消费者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因此,广东一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表示,对类似案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自证没有过失。这个我支持!我们知道,如果储户银行存款“失踪”要自己取证才能获得银行赔偿,那么储户银行存款“失踪”,银行都可以以储户要证据、要录音为由,不予赔偿,这样,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不利于打击“存款大盗”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存款大盗”若要标本兼治,必须釜底抽薪,在法律、政策等方面大力推进,储户银行卡被盗刷也应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判银行赔偿,才能打破银行在逐利上“腿长”,在服务上“腿短”的中国商业银行的一个行业秘笈。
2015年3月24日
真实姓名:童其君
身份证号码:352623196804091312
单位:福建省永定区凤城镇长化居委会
通联:福建省永定区凤城镇长化居委会
职称:助理会计师
邮编:364100
联系电话:13959096580
银行账号:62220214100026239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市莲花支行
 
 
 
 
责任编辑:祁桂平 作者文集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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