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贿案没什么意义
时间:2006-12-02 10:3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汪琴 点击:次
王雅萍因“游贿”被判刑,有人看出了此案的破冰意义。可是照我看,此案没什么意义。何以言之?曰:太小了。 王是什么人?一个县级机关的科员,十品芝麻官而已,比起副省级、厅局级差六七级呢;王受了多少贿?不到4万,是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大案的几千分之一。她为行贿者谋了什么利?为学校收费涨价出了点力——请注意:学校收费涨价是根据出台的文件批的,不是“非法利益”——和官商勾结、徇私枉法不可相提并论。别说中国不实行判例法,就是从今天起全国都以此案为例去查游贿,我看也查不出多少成绩。一者,凡大权在握的,都早已正大光明地“出国考察”若干回了,就算家人没去过,也可以拿“自己的”钱去,根本不需做得这么愚蠢。二者,官员再贪、再腐败,也不能成天出去旅游,他还得在办公室或辖区里“工作”,在“工作“中受贿或者制造受贿的机会。官员受贿,最常见也最好使的法子就是“收受礼金和红包”。多半是挑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的时候,在“人情往来”的幌子下进行。对于这种人情往来,谁都明白其实就是行贿受贿。要不然,为什么只有下级来,不见上级往?为什么只有商人对官员有情,官员却不对商人有情?可是我却不知道有哪个官员是单纯因为收了礼金和红包(尤其是只收了一笔)就被判刑的。 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都算受贿。那么“收受礼金和红包”,是明明白白的收受财物,为什么不抓呢?非得等到今天去抓“游贿”?典型的“不打老虎,只打老鼠”。要说此案有什么意义,这大约就是它的意义了。
附: 红网:“游贿”获罪的反腐破冰意义 来源:红网 练洪洋 2006年11月29日 11时44分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宣判后,王雅萍没有提出上诉。(见11月28日《检察日报》) |